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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瑞、李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6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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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瑞。申请执行人李陈光。

张瑞申请执行李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金执字第26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陈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产权证号:11××**),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陈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