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新竹。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石华,主任。
唐新竹诉郑州市金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8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郑州市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申请执行人唐新竹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