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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新竹与郑州市金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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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新竹。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石华,主任。

唐新竹诉郑州市金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8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郑州市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申请执行人唐新竹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