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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19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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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建伟。被执行人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法定代表人朱昌彦,院长。

李建伟诉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即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名下位于郑州市房产一套过户至李建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