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伟。被执行人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法定代表人朱昌彦,院长。
李建伟诉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即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名下位于郑州市房产一套过户至李建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