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深中法执字第36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XX。被执行人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某地,居民身份证XX。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XXXX]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配合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支付人民币3477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放弃部分执行标的申请书》,明确放弃本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4778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仅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甲及案外人任燕平名下某地房产(房产证号:XX**)的查封。本院依法作出(XX)深中法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前述房产的查封措施。201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称因本案存在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的障碍,故申请法院中止执行。待申请执行人还清按揭贷款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中止本案的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本案执行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莹莹审判员:朱轶超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书记员:刘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