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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学民与郑州富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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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学民。被执行人郑州富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国义。

李学民诉郑州富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过户至李学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