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文林,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灵北路**。被执行人:周海峰,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灵南路一路**
本院在执行李文林与周海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发出了变更房屋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申请执行人李文林申请执行的(2013)灵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赵桂春
书记员:唐艳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