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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灵执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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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林,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灵北路**。被执行人:周海峰,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灵南路一路**

本院在执行李文林与周海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发出了变更房屋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申请执行人李文林申请执行的(2013)灵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赵桂春

书记员:唐艳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