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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连乾、牛春生与曾爱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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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连乾。申请执行人牛春生。被执行人曾爱伦。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连乾、牛春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爱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爱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78号院24号楼23号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曾连乾、牛春生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曾爱伦于本裁定生效后,协助申请执行人曾连乾、牛春生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78号院24号楼23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曾连乾(身份证号:××、牛春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