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毅明与徐建军、李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57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毅明,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生。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1963年8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淑玲,女,汉族,1963年11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刘毅明与被执行人徐建军、李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毅明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3年4月23日,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强制将徐建军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毅明名下,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8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贺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