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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齐志好、齐志会、齐志明与安徽强立文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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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志好,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齐志会,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齐志明,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强立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无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强立文具有限公司名下无国用(2006)第861号土地、房地权汤沟镇第000128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齐志好、齐志会、齐志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