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被执行人孙桂兰,女。被执行人孙成山,男。被执行人孙桂荣,女。被执行人孙桂玉,女。被执行人孙桂英,女。
本院在执行李春林和孙桂兰、孙成山、孙桂英、孙桂玉、孙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密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桂兰、孙成山、孙桂英、孙桂玉、孙桂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向密山市房产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已协助本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刚代理审判员:杨冰代理审判员:边永东
书记员:张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