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铁柱,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永利,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1)开民一初字第5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旭东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1号内29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210384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旭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铁柱购房款162万元。但被执行人刘旭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旭东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1号内29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一套,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涛审判员:孙永刚代理审判员:刘凯
书记员:刘明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