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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铁柱与被执行人刘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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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铁柱,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永利,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1)开民一初字第5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旭东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1号内29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210384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旭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铁柱购房款162万元。但被执行人刘旭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旭东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1号内29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一套,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涛审判员:孙永刚代理审判员:刘凯

书记员:刘明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