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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红梅与刘雪峰、烟台双越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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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红梅,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雪峰,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烟台双越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雪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史红梅与被执行人刘雪峰、烟台双越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7日作出了(2013)开执字第261-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雪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八角分理处中的银行存款23000元。2013年3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3)开执字第26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雪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八角分理处开立的账号为62284802612********的银行存款58000元。因所冻结账号为被执行人刘雪峰工资账户,需每六个月集中扣划,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史红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2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忠涛审判员:孙永刚审判员:刘凯

书记员:刘来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