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炳权,男,香港居民,1956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邓贤容,女,汉族,1955年4月16日生。
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贤容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贤容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48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丹
书记员:芥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