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玉林市XX公司。被执行人何XX,女,19XX年X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何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将位于玉林市××号的预售房屋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注销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案所涉房屋尚未使用,仅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尚未核发房屋产权证书。据此,本院依法将该房屋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注销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备案手续,玉林市房产管理部门已按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展审判员:曾桂文审判员:唐国兴
书记员:周晓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