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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276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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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巫海。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北部湾西路**北海市海城区桃源海景酒店。

申请执行人黄艳与被执行人巫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协助申请人办理了位于北海市云南路盛泰晴海居第一幢1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2013)海执字第27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3)海执字第27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