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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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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梦元,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投资公司楼**。被执行人:海南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四巷**。

申请执行人刘梦元与被执行人海南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起才审判员:李志德审判员:郑喜成

书记员:郑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