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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夏平与赵民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雁民执字第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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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夏平,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民安,男,汉族。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0513号案执行终结。如本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党锴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