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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于长胜与被执行人刘立平、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非诉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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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长胜。被执行人:刘立平,个体业户。被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船营区河南街**。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

申请执行人于长胜与被执行人刘立平、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吉仲裁字第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50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