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长胜。被执行人:刘立平,个体业户。被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船营区河南街**。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
申请执行人于长胜与被执行人刘立平、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吉仲裁字第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3)吉仲裁字第50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