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小鸿。申请执行人张化松。被执行人李兴文。被执行人王智贤。
杜小鸿、张化松申请执行李兴文、王智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李凤义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20号院10号楼2单元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化松(身份证号、杜小鸿(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红旗
书记员: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