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爱荣,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润东,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耀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锦绣华庭******。法定代表人陈乐,该公司经理。被告万军,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荣与被告西安耀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荣于2013年1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爱荣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荣撤回对被告西安耀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万军之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后,由原告承担50元(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闵永军
书记员:赵雅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