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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王体养与被执行人刘瑞莲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莲执裁字第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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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体养,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瑞莲,女,汉族。

关于王体养申请执行刘瑞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体养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刘瑞莲协助王体养办理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青门西区16号楼2单元20602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100112008-23-16-20602、建筑面积为54.63平方米)过户手续。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刘瑞莲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青门西区16号楼2单元20602号房屋(产权证号:1100112008-23-16-20602、建筑面积为54.63平方米)过户到王体养名下。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0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文皓执行员唐国栋执行员张胜利

书记员:李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