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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河南宋基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4)金执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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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宋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范利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晖,董事长。

河南宋基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经房管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过户至河南宋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