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光辉与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5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光辉。被执行人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雷跃先,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北光,董事长。

徐光辉诉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依照法定程序办至徐光辉(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