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计承江。
赵琦诉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协助原告赵琦办理将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X房产过户到原告赵琦名下的相关手续。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琦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赵琦(身份证号:××)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