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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琦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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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计承江。

赵琦诉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协助原告赵琦办理将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X房产过户到原告赵琦名下的相关手续。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琦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赵琦(身份证号:××)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