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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寇玉琴与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杜云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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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寇玉琴。被执行人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杜隆鑫,董事长。被执行人杜云丰。

寇玉琴诉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杜云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杜云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寇玉琴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2013年10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杜云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寇玉琴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