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寇玉琴。被执行人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杜隆鑫,董事长。被执行人杜云丰。
寇玉琴诉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杜云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中山置业有限公司、杜云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寇玉琴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2013年10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杜云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寇玉琴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