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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留军与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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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留军。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成林,董事长。

李留军诉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一、(在经房管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被告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将金水区的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李留军名下;二、房屋产权证办好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各项条款终止,互不追责;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现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过户至李留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