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文建。被执行人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彬素,董事长。
郑文建诉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定: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郑文建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合家苑7幢4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依据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8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永康实业发展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所有权证办理至郑文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