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业路建业城市。法定代表人胡葆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洁。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诉王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洁于2001年4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