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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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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业路建业城市。法定代表人胡葆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洁。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诉王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洁于2001年4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