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建伟。被执行人张晓海。被执行人黄永华。被执行人张晓霞。被执行人张晓坤。
范建伟诉张晓海、黄永华、张晓霞、张晓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晓海、黄永华、张晓霞、张晓坤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建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张占胜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产权证号:03××**)过户至范建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