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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建伟与张晓海、黄永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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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建伟。被执行人张晓海。被执行人黄永华。被执行人张晓霞。被执行人张晓坤。

范建伟诉张晓海、黄永华、张晓霞、张晓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晓海、黄永华、张晓霞、张晓坤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建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张占胜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产权证号:03××**)过户至范建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