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国平。被执行人徐拥军。被执行人徐建军。被执行人徐莲月。
刘国平诉徐拥军、徐建军、徐莲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拥军、徐建军、徐莲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徐拥军、徐建军、徐莲月之父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07××**)过户至刘国平(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