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国平与徐拥军、徐建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84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国平。被执行人徐拥军。被执行人徐建军。被执行人徐莲月。

刘国平诉徐拥军、徐建军、徐莲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拥军、徐建军、徐莲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徐拥军、徐建军、徐莲月之父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07××**)过户至刘国平(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