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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广燕与杨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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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广燕。被执行人杨敏。

张广燕诉杨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的房屋过户至张广燕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