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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九红与迟晓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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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九红。被执行人迟晓阳。

胡九红诉迟晓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迟晓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九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迟晓阳(共有权人王宁)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迟晓阳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