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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文亮、吴戈等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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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文亮。申请执行人吴戈。申请执行人王科进。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胡金松,组长。

彭文亮、吴戈、王科进诉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彭文亮、吴戈、王科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的登记为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乡人民政府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房产证号:**××**)过户至彭文亮(身份证号:××、吴戈(身份证号:××、王科进(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