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炎林。被执行人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雷跃先,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北光,董事长。
何炎林诉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6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办至何炎林(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