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丽丽。被执行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景阳。
张丽丽诉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张丽丽付清约定的全部款项22万元后5日内,协助张丽丽办理合同编号为NO.X《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查张丽丽已付清全部款项。本院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