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宋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悍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晖,董事长。
河南宋基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过户至河南宋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