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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军柱与周连成、马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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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军柱。被执行人周连成。被执行人马淑珍。

刘军柱诉周连成、马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连成、马淑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军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周连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过户至刘军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