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军柱。被执行人周连成。被执行人马淑珍。
刘军柱诉周连成、马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连成、马淑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军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周连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过户至刘军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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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军柱。被执行人周连成。被执行人马淑珍。
刘军柱诉周连成、马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连成、马淑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军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周连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过户至刘军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