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小利。被执行人李丙庚。
尚小利诉李丙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被告李丙庚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协助原告尚小利将位于金水区X房屋过户到原告尚小利名下。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过户至尚小利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