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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尚小利与李丙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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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尚小利。被执行人李丙庚。

尚小利诉李丙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被告李丙庚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协助原告尚小利将位于金水区X房屋过户到原告尚小利名下。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过户至尚小利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