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烨。申请执行人张志慧。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成林,董事长。
唐烨、张志慧诉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一、被告河南省中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协助二原告将金水区X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唐烨、张志慧名下;二、房屋产权证办好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各项条款终止,互不追责。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现门牌为郑州市金水区X号过户至唐烨、张志慧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