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连江县。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三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与悔罪态度,可对其予以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三台赌博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代理审判员:卞丹郦
书记员:徐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