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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道法刑初字第256号陆某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道法刑初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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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5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8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8月13日由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丽君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金丽担任庭审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中旬,被告人陆某伙同黄某(已判刑)、酉某星(已判刑)、酉某志、酉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道县某某镇周背村老学校附近开设赌场,以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招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赌注最低10元,最多不限,按庄家每注赢钱5%的比例抽头渔利,除去赌场日常开支所得利益被赌场股东分红。2012年4月份,该赌场转移至道县祥霖铺镇,并于2012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被告人陆某于2013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荣、陈某兵、酉某、酉某志、黄某、酉某星的证言,(2013)道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陆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陆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陆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千元,下余七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丽君

代理书记员:刘金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