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女。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尚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蓉、人民陪审员郭朝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向文担任法庭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管制刑。被告人左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左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尚春审判员:刘蓉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代理书记员:李向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