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因赌博,2011年2月18日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2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鲁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2月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2月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朱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2月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代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2月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1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1月2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建华、人民陪审员张春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底,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被告人鲁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并向鲁某某、刘某某等提出想在鼎城区中河口镇开设赌场从中牟利,要求刘某某等为其物色场地、望风及提供社会上的保护,马某某还承诺支付每场3000元的报酬。之后,马某某便邀集胡某某、黄某等人开始在鼎城区中河口镇刘某某、邱某某、周某某等人家中以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由马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同时马某某还邀集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宋云贵(在逃)等人承诺以每场每人500元的价格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到2012年11月23日晚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马某某等人共聚众赌博四十余场,非法抽头获利约20万元,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分别非法获利3万元,王某某、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5万元;2、同案人周某(已起诉)邀集同案人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赵某(均已起诉)、颜晓兰(在逃)及被告人马某某共七人合伙聚众赌博,徐某某与颜晓兰合为一股、其余五人各占一股从中抽头营利,由王某某负责物色赌博场地和赌场安全,其他人则轮流坐庄参赌。2012年5月31日赌场开始至2012年6月5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周某、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赵某、颜晓兰、马某某在澧县小渡口镇大围村和九垸乡收马村、鲢鱼头村等处聚众赌博六次,组织罗某某、杨某、郑某、李某、黄某等数十人利用扑克牌采取“搬点点”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单注100元以上,输赢金额达数十万元,抽头营利达20余万元,周某、王某某、胡某某、赵某、马某某各分得现金3万元,徐某某、颜晓兰各分得现金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共同作案人周某、徐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赵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邱某某、宋光华、周某某、黄某某、刘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郑某、李某、黄某、毕某某、杨某甲、文某、任某某、张某某、石某、罗某某、赵某、黄某甲、杨某、文某某、齐某、邵某某、丁某某、黄某乙、王某某、刘某、颜某、孙某、汤某某、朱某、徐某、毕某、王某甲、刘某某、周某、周某某、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行为构成的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对各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金额达40余万元,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第一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二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八、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夏宜审判员:刘建华人民陪审员:张春芳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