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摨悦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3)龙刑初字第6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和裕,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律平,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乙及其辩护人李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周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称:周某乙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乙系海南省德克萨斯扑克协会(简称德州扑克协会)会长。2012年12月,周某乙从陈某丁处租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XX号上邦百汇城22-27至31号铺位及22-61铺位的慕乐咖啡屋,租期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周某乙租下慕乐咖啡屋后,招募了咖啡师、荷官和服务员等工作人员,并将海南省德州扑克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该咖啡屋。2013年1月5日,周某乙私自以海南省德州扑克协会的名义授权给慕乐咖啡屋作为该协会的会员招募处及中国扑克系列赛海口分赛区,并规定了在慕乐咖啡屋参加扑克比赛的规则:客人想在慕乐咖啡屋参加德州扑克比赛先要办理会员卡并用现金购买会员积分,再用积分在赌桌上换取筹码比赛。每一局正式比赛慕乐咖啡屋都要抽取本局奖池内积分总金额的20%作为场地费,本局的胜利者获得奖池内总金额80%的积分。会员积分可以等同现金在店内消费,积分累计达到9900分可以参加2013年5月在三亚举行的中国扑克系列赛(CSOP)主赛。慕乐咖啡屋的工作人员邓某某负责办理会员卡、收取会员费并将收取的会员费交给周某乙。2013年3月26日晚22时3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慕乐咖啡屋内当场抓获参与德州赌博的徐某某、黄某某等六人、赌场工作人员邓某某、羊某某等七人,缴获赌资赌具若干。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陈某甲、邓某某、陈某乙、吴某甲、羊某某、陈某丙、郑某某、吴某乙、陈某丁、徐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吴某丙、周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经营权协议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授权书,CSOP中国扑克系列赛网站资料,申请报告,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海南省德克萨斯扑克协会的批复、章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名单、会员积分登记表,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乙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周某乙系初犯、偶犯,与查明事实相符,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并结合本案事实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周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苹果电脑两台、扑克桌布一张、PAX拉卡拉手持POS两台系赌具,现金840元系赌资,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琳琳

书记员:夏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