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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王海伟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台刑一终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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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伟。2012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肖立峰。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台黄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海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爱青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伟及其辩护人肖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开始,冯庚辉(另案处理)等人在互联网上开设“7080游戏中心”的网络赌博网站,招引玩家在该平台里进行以“弹珠”为筹码,以“牛牛”、“温州二张”等为形式的赌博活动,并以销售“弹珠”获得1%返利、发放实物奖品等为利,发展多名“银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海伟明知该游戏平台具有赌博性质,仍以网名为“伟鑫网络”的身份担任该平台的“银商”,销售和回购“弹珠”,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总计销售“弹珠”2800余亿,共收取赌资人民币840余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同时获得7080游戏公司给予的奖品苹果iphone4手机等。另查明,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海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及手机。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海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及移动电话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海伟上诉称原判认定其销售“弹珠”2800余亿,共收取赌资人民币840余万元的事实有误,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其辩护人认同王海伟的上诉理由,同时提出原判依据的银商销售弹珠记录清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判认定的弹珠销售数量未扣除上诉人本人向其账号购买弹珠参与赌博的数量;上诉人系自首且愿缴纳30万元罚金。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并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上诉人的在卷供述,证人王某、张某、潘某、林某的证言,同案犯冯庚辉、丁军辉、付旭晨、潘孝森、孙丁力、张超、张伟、叶一宏、林一鸣、张杨健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验笔录,银商销售弹珠记录清单,情况说明,自首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同案犯潘孝森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9月10日开始从数据库里统计的银商销售数据是银商转给普通玩家的弹珠数量,后冯庚辉根据该数据发放奖品。同案犯丁军辉的供述证实,其公司根据银商销售弹珠数量多少发放奖品,该数量由潘孝森从服务器里统计出来。奖品名单以Excel表格的形式记录并存在其电脑上。同案犯冯庚辉的供述证实,其公司从2011年9月开始按照银商出售的弹珠数量对银商实行奖励。丁军辉的表格是从2011年9月份到2012年1月份,公司发放奖品的情况,这些数量是潘孝森从服务器的数据库里查询出来的。银商销售弹珠记录清单证实,王海伟从2011年9月11日至2012年1月9日共销售弹珠3065亿个,该证据系公安机关从丁军辉电脑中取得,程序合法,且能与冯庚辉、潘孝森、丁军辉等人供述相互印证,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上述证据能证实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海伟总计向玩家销售弹珠2800余亿的事实,且被告人王海伟及其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海伟本人向其账号购买弹珠的证据。故被告人王海伟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弹珠销售数量有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同案犯冯庚辉的供述证实,弹珠价格在浮动,到2012年2月份,弹珠的出售价格为1亿弹珠3400人民币。同案犯潘孝森的供述证实,弹珠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价格大概是1亿弹珠3000多元。被告人王海伟的在卷供述证实,弹珠的销售价格为每亿3100多元。故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海伟以每亿3000元的价格销售弹珠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海伟及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王海伟共收取赌资人民币840余万元有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伟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考虑到上诉人王海伟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海伟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仁跃审判员:朱坚代理审判员:王官

代书记员:许雪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