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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罗承昆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息刑初字第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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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承昆,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至今。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承昆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承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承昆利用开设游戏机场所,用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承昆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罗承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承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罗承昆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承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涂善喜

书记员:樊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