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曾用),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靳某甲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秦磊磊
书记员:张军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