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贺健,江苏镇江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3)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12月9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贺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镇江市京口区巴国布衣饭店三楼办公室开设赌场,供陈某某、黄某某、杨某等10余人先后以“牛牛”、“二八杠”方式赌博20余场次,赌资累计达500余万元,非法获利70余万元。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7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黄某某、杨某、黄某某、王某某、石某等人的证言,账单,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70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宁虎人民陪审员:林珊珊人民陪审员:李知文
书记员:董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