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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2013)温江刑初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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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广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同案犯何某兵、葛某英的供述,违法人员邓红、吴某、刘某、吴某波、黄某、吴某、杨某松、魏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敏、吴某祥、罗某、潘某建、陈某月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的帐页,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同案犯何某兵、葛某英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董敏

书记员:钟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