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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鵵某某、冷某某、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江刑初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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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德富。被告人江某。被告人冷某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富、冷某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德富、冷某强、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富、冷某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冷某强、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德富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德富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冷某强、江某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德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3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冷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翟利萍

书记员:王艳